3人操纵新华锦股价累计亏超7千万,拒不配合调查,证监会:从严处罚

3人操纵新华锦股价累计亏超7千万,拒不配合调查,证监会:从严处罚

红星资本局8月26日消息,证监会5月9日公布则一张关于操纵股价的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姜某等3人联合控制66个账户操纵新华锦股票价格,累计亏损超7000万元,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一人一直拒绝配合证监会调查。证监会调查人员多人多次打电话、发短信,要求其配合调查,而此人却一直未配合。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姜某处以120万元的罚款,对陈某处以120万元的罚款,对谢某处以60万元的罚款。

操纵股价致使账户亏损超7000万元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本次被操纵股票的是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锦”),总部位于山东青岛,是新华锦集团旗下A股上市公司。公司在国际贸易业务领域深耕多年,主营发制品和纺织品服装产品的生产加工及业务出口业务,同时布局了石墨新材料产业和跨境进口电商业务。

2016年7月12日至2018年6月25日期间(以下简称“涉案期间”),姜某、陈某、谢某控制使用66个证券账户(以下称“账户组”),交易“新华锦”。

在账户组中,姜某筹集了35个证券账户,谢某筹集了19个证券账户,陈某筹集了12个证券账户。

从作案手段上看,涉案期间,姜某、陈某、谢某控制使用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手段,影响“新华锦”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操纵证券市场。

账户组累计买入“新华锦”1.78亿股(含大宗交易),金额29.21亿元;累计卖出1.65亿股,金额26.37亿元。账户组期初无持股,期末持有“新华锦”0.12亿股。

操纵过程经历了两个阶段。2016年7月12日至12月16日,为第一阶段,账户组以建仓并拉抬股价为主。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5月19日,“新华锦”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2017年5月22日,重大资产重组终止,“新华锦”复牌。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6月25日,为第二阶段,账户组以卖出股票为主。

据悉,在建仓拉抬阶段,“新华锦”股价从13.23元(2016年7月12日开盘价)上涨至20.74元(2016年12月16日收盘价),涨幅56.76%,而同期上证指数涨幅4.36%,偏离52.40个百分点。

在卖出阶段,“新华锦”股价从20.74元(复牌前股价)下跌至6.39元(2018年6月25日收盘价),跌幅69.19%,而同期上证指数跌幅为7.48%,偏离61.71个百分点。

三人合计被罚300万元

证监会认为,姜某、陈某、谢某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陈某提出申辩意见称,其目前收入较低,难以负担罚款,请求减轻处罚。证监会表示,关于量罚幅度,尽管陈某筹集的证券账户数量仅有12个,但陈某筹集和操作的证券账户资金总规模与姜某筹集和操作的证券账户总资金规模相当,均为3亿多元。

另外,陈某一直拒绝配合调查。证监会调查人员在调查期间多人多次打电话联系陈某,并分别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0月12日、2020年8月5日向陈某手机发送短信,要求陈某配合调查,而陈某却一直未配合。谢某在调查阶段多次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和询问,姜某一直未配合调查。

证监会称,从严处罚拒绝、阻碍调查的违法人员是证监会一贯的执法原则。陈某等人操纵股价的违法行为,扰乱了正常的证券交易秩序,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此外,其辩称收入较低并不是减轻处罚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姜某、陈某、谢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对姜某、陈某、谢某共同操纵行为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其中,对姜某处以120万元的罚款,对陈某处以120万元的罚款,对谢某处以60万元的罚款。

编辑 肖世清 综自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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