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了我的“盆”,你就吃官司——宫崎市定师徒被告始末

日本学术界的最高奖

1987年9月3日,日本学者佐伯富的著作《中国盐政史研究》(中国塩政史の研究)出版。1988年3月1日,日本学士院提名佐伯富这部著作获当年度的恩赐奖和日本学士院奖。佐伯富是著名汉学家宫崎市定的高足,京都大学名誉教授,治中国盐政史,这部著作据他自己所说是“50年学术研究的心血之作”。学士院作为日本最权威的学术机构,其所颁的恩赐奖和日本学士院奖自然是日本学术界的最高奖赏。日本学士院奖始设于明治四十三年(1883),自1884年起,每年对学术领域特别优秀的论文、著作等研究成果颁奖,而恩赐奖则是从学士院奖获得者中优中择优挑选出来颁授的奖项,人文领域和自然领域各一。对一名学者来说,能获得日本学士院奖已经是天大的荣誉,而能入选恩赐奖,更是学术生涯的无上光荣。可想而知,当佐伯富得知自己的著作获得双奖提名,内心定然汹涌澎湃,喜不自胜。

然而喜悦劲还没过,突然天降一盆冷水。一天,佐伯富收到了一个信封,里面装的不是领奖通知,而是法庭传票——他被告上法庭了,理由是学术不端、抄袭剽窃。

《中国盐政史研究》书封

北海道大学藤井教授事件

向法庭提起诉讼的人是日本学术界另一位盐政史研究领域的著名学者——前北海道大学教授藤井宏,其对盐商,尤其是徽商的研究在中国学术界也很有影响力,但凡涉及盐业经营,在学术史梳理阶段必定要述评他的研究成果。

然而,学术成就如此高的学者,现实中却是一个脾气暴躁、目中无人的典型“昭和大叔”,对学生、同事甚至行政工作人员都十分粗鲁,在校内人际关系相当差。

1956年7月中旬,时任北海道大学教授的藤井宏以违规使用教师研究室和不尊重老师为由,禁止历史学系两名学生使用研究室。学生认为该处分过于随意,而且客观上给阅览史料造成不便,有碍于学业研究,故极力反对。以此为契机,工会和一部分教师集体发起了要求藤井宏辞职、罢选支持藤井宏的教师开的课程等杯葛运动。杯葛运动越闹越大,甚至扩大到校外。当时的舆论称此事为“藤井教授事件”或“藤井事件”。

其后,北海道大学文学院长撤销了这两名学生禁止出入研究室的处分,藤井宏也向教授会提交了辞呈,看起来事件已经告一段落。然而1957年8月,藤井宏反口,提出要收回辞呈重回学校,学生和工会一看好不容易赶走的瘟神又要回来,于是纷纷表示反对,再次出现了罢课、游行抗议等现象。

北海道大学作为日本国内著名的国立大学,地位相当于我国的前列985高校,发生了这么一件事,媒体显然不会装聋作哑。1957年11月下旬,多份报章杂志连篇累牍地报道了藤井教授事件,甚至还看热闹不嫌事大地刊登了藤井宏本人的回应。

上文提到,藤井宏性格暴躁,目中无人,说起话来自然口没遮拦,不仅认为自己没做错,还公然讽刺抵制自己的同僚“有着身为学者的致命弱点——没写过一篇好论文”。

眼看事件已经形成社会舆论,北海道大学文学院的领导坐不住了。1957年12月14日,文学院教授会召开紧急会议商讨藤井教授事件对策,最后在文学院院长的力保之下,藤井宏得以继续留校任教。

然而藤井宏并没有吸取教训,此后多次在教授会议上出言不逊,讥讽甚至辱骂同僚,甚至连文学院院长都被他当众骂过。

1962年2月2日,北海道大学文学院青年教授会议上,藤井宏因为对会议有所不满,扬言之后将带着录音机出席会议以保护自身,并无视兼任议长的学院长多次制止,试图当场录音,且在教授会做出禁止录音决议之后依然不从,大幅拖慢了教授会议的议事进程。这只是其中一个事例,事实上因为藤井宏的闹事,1959年5月-1962年9月,已经有多项议题被迫拖延。之所以以这件事作为例子,是因为这件事引发了第二次藤井教授事件。

北海道大学教授会因为藤井宏多次在会上闹事,于是撤销了藤井宏出席会议的资格。1962年2月10日,藤井宏跑到文学院行政办公室,要求负责人出示文件,负责人以文件还未最终盖章定性为由拒绝,结果藤井宏竟然在负责人回家路上进行堵截!不仅如此,不服决议的藤井宏依旧强行出席会议,导致会议被迫流会。受不了的文学院最终在3月下旬上报学校,请示该如何收拾这个烫手山芋。

本来到了惊动学校这一步,藤井宏应该收敛一下。毕竟学校的议事流程比较久,动不动就要花个一年半载的,在这期间夹起尾巴做人,改过自新,和同事搞好关系,说不定还能保住饭碗。结果9月21日的教授会上,他再次辱骂、讽刺其他同事,等于自己把自己的后路封死了,这下子神仙都保不住了。1963年5月19日,北海道大学姗姗来迟地向藤井宏下达了停职处分。由于舆论攻击文学院内除藤井宏之外的其他教授也负有责任,评议会依然未能在文学院内解决藤井问题,受其连累,短短两天之内,另有9名教授向北海道大学辞职。

著名学府的学院内多达9名教授集体辞职,算得上是一件大事了。5月22日,《日本经济新闻》《朝日新闻》报道了此事。5月30日,文部省也向藤井宏下达了停职处分。可是藤井宏岂会善罢甘休,他在6月21日向人事院提出了行政复议,要求重新审理停职处分的决定,不过5个月之后的11月19日,又撤销了申请,原因不详。

飞来横祸

从藤井教授事件中,可以看出他脾气有多暴躁,人际关系有多差。但毕竟他在盐业史研究领域的确做出了成绩,所以光从学术水平和学术威望来看还算是个权威。1987年8月24日,佐伯富把自己的著作《中国盐政史研究》书稿寄给了藤井宏,藤井宏花了3个月左右时间读完,并没有提出什么不满。毕竟佐伯富和藤井宏除了研究领域有交集之外,日常并没有多少联系,只是学友相称而已。

事情的转折发生在次年,即1988年3月1日,日本学士院宣布佐伯富的这部著作获本年度学士院奖和恩赐奖提名。3月19日,藤井宏突然打电话给佐伯富,说他这部著作抄袭自己。佐伯富听得一脸蒙,我去年8月底就把书稿给你了,大半年时间你都没说啥,怎么我一获奖你就说我抄你了?藤井宏也不等佐伯富多辩驳,直接说你有什么要说的话直接给我一个书面答复就行了,然后就挂了电话。

佐伯富从其他学术界朋友口中也稍微得知了藤井宏的为人,况且之前的藤井教授事件闹得满城风雨,谁人不知藤井宏是个暴脾气?一开始佐伯富以为他只是像往常一样发发疯而已,没曾想藤井宏憋了个大招。5月1日,藤井宏写了一篇公开信《致佐伯富先生书》,指责其侵犯优先权和著作权。

佐伯富的著作中有这么一段话:“原来扬州盐商的研究对于盐政史研究这么重要。差不多同时,藤井先生也发表了名篇《明代盐商小考》,论述了相同话题,不过我的发表要更早一点。”正是这段话把藤井宏惹火了,他指自己早在1942年3月11日在东京帝国大学做了有关明代盐商的学术讲座,《明代盐商小考》在文末提到该文就是在这次讲座的基础上写成的,所以应该是我藤井宏早于你佐伯富才对,你这么做是侵犯了我的发表优先权。

不仅如此,藤井宏还指责佐伯富抄袭剽窃自己对于“牢盆”的解释。《旧唐书・食货志》中有“自淮北列置巡院,搜择能吏以主之。广牢盆以来商贾。凡所制置,皆自晏始”一句,当中的“广牢盆以来商贾”,二人在各自论文中均有解释。藤井宏发表的《汉代盐田专卖的实态(一):<史记・平准书>的相关问题》的解释是“当时政府出台政策,扩大最重要的制盐工具——牢盆。牢盆大了,单位制盐量也就多了,于是就可以凭着大量生产的官盐招引盐商了。”而佐伯富的解释是“单方面给予海盐制造业者坚固的制盐锅——牢盆,以增加生产量,从而招引大批商人,增加盐业利润”。

可见,两人都认为牢盆是制盐的工具,但这怎么就构成抄袭剽窃了呢?

牢盆争议

藤井宏指出,在他之前,学术界普遍认为《旧唐书・食货志》这句话反映了盐政本质上是政府转包给商人的,属于其他转运使系统的漕运项目。换言之,此前的学术界多认为上述史料是证明盐政属于其他漕运关系的史料。这就导致唐代巡院明明有三类——转运使管辖下的巡院、盐铁使管辖下的巡院、度支使管辖下的巡院,可是一直以来的盐政史家均认为上述史料中的“巡院”是转运使管辖下的巡院。如此一来,下文中“牢盆”就应当解释成支付给漕运业者的报酬了。

藤井宏认为自己观点的创新之处在于把“巡院”理解为盐铁使系统下的部门,并以此为前提,将后文中的“牢盆”一词释作“煮盐盆”、“广牢盆”释作“扩大煮盐盆,增产官盐”。除此之外,《旧唐书・食货志》这段话所载的漕运之事仅到“自此岁运米数千万石”为止,从下一句“自淮北列置巡院,搜择能吏以主之。广牢盆以来商贾”起,记载的就是盐铁使巡院及其内部构成、职责等情况了,故将此句阐释为“从淮河以北列置的巡院中挑选能干的吏员担任职务,这些职务包括了扩大制盐作坊内最重要的生产手段——牢盆的容积。单个牢盆的产盐量增加了,能出售的官盐自然增产了,因此这些吏员的另外一个任务是招商,把这些生产出来的官盐卖给盐商”。

不仅如此,藤井宏还称自己早在《汉代制盐业的问题:以牢盆的解释为例》一文中就论证过“牢盆”在汉代是“结实牢固的煮盐盆”的意思,只不过那时候还不知道这个解释能不能套用到唐代的“牢盆”上。因为位于汉唐之间的三国时代的魏国,“牢盆”既不是“结实牢固的煮盐盆”,也不是单纯的“煮盐盆”,而是“牢”“盆”二字分开,“牢”是“雇直”即报酬之意,“盆”才是“煮盐盆”。因此,唐代的“牢盆”到底是报酬还是煮盐盆,抑或是两者兼有,必须要将之放到唐代史料的整体语境中理顺才能准确理解。

综上,藤井宏认为把“牢盆”解释为“牢固的煮盐盆”是自己首创,而且先提出唐代牢盆系煮盐盆的也是自己,然而佐伯富在引用史料时,没有任何的论证就做出了和自己相同的解释,只稍微改变了一下用词就写到论文里,还没一句话提到自己的论文。是可忍,孰不可忍!兀那叫佐伯富的学术骗子,还我清誉!

1988年5月2日,藤井宏把前一天写成的《致佐伯富先生书》复印了一大叠,逢人就派发,硬生生把一封私下的信件变成了公开举报信。而且信中的用词十分具攻击性,首先攻击佐伯富的学术道德,说他无视前人的研究成果,“甚至捏造事实”,正文的论述“虚伪、不实”,“其狡智实在令人咋舌”,“不得不斥之为最劣等之人格”,要是真有一点“身为学者的良心”,“断然不会做出这种荒谬绝伦的事”。至于核心争议的“牢盆”解释,藤井宏指责佐伯富抄袭剽窃了自己的成果,还花费了“大量心机”“洗刷剽窃的污名”,更是直接指名道姓说佐伯富“你这副嘴脸,该怎么说呢,就是你这种没良心、非学术的态度”才敢公然“剽窃”。

5月4日,藤井宏把这封举报信通过非官方途径寄给了日本学士院。学士院一看,这事可大可小,于是约谈佐伯富,劝他主动申请延期颁奖,等学士院调查完再给他补发。站在佐伯富的立场,一方面也的确害怕藤井宏这么闹下去会影响到自己的学术活动,毕竟藤井宏恶名远播,被他缠上一时半会可能都脱不了身;另一方面也是对日本学士院的信任,毕竟作为日本最权威学术机关,理应会秉公办事,还自己一个清白。于是,佐伯富听从了学士院领导的劝说,主动申请了延期颁奖,但也写了一封《对藤井先生抗议之辩解》提交学士院。

5月30日,学士院宣布取消当年度的颁奖,并成立特别审查委员会调查真相,处理藤井宏的诉求,待水落石出择期再行颁奖。藤井宏不满学士院这么拖拖拉拉,明明自己已经说得那么清楚了,佐伯富就是抄袭剽窃,还需要什么调查?于是在6月9日,又通过官方渠道再次向学士院提交《致佐伯富先生书》,试图逼迫学士院正式撤回颁奖决定。

宫崎护徒

看到日本学士院堂堂国家最高学术机构,做事竟如宵小,一代汉学权威宫崎市定终于忍不住,要出来为徒弟佐伯富讨回公道。1988年6月中旬,宫崎市定写了一本小册子,名唤《学士院的密室裁判》。

宫崎市定

在这本小册子中,宫崎市定先是控诉了学士院制度陈旧、不透明。以前也发生过获奖作品被质疑抄袭剽窃的事,当时学士院还在报纸等媒体公开信息,偏偏现在佐伯富被质疑抄袭剽窃,得到的对待却迥然不同,信息完全不公开。佐伯富稀里糊涂之间就被撤销了获奖提名。而且藤井宏的举报信虽然长达150多页纸,却充斥着攻击中伤、诋毁谩骂之辞。学士院对此至少要先让藤井宏删除掉谩骂内容、简明扼要地写清楚申诉内容,并参照学术公开原则,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申诉内容才对。写信告密,学士院应该一开始就拒收。可惜,学士院对原告听之任之,还全盘取信,不得不说这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再者,学士院在没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私下谈话佐伯富,怂恿其在调查结果公布前主动提出延期获奖。佐伯富以为类似的延期申请有先例,于是听从了安排,但其实这种延期申请根本没有先例。

接着,宫崎市定控诉学士院存在内鬼。首先,藤井宏终究是学士院外部的人员,按理而言无法真的如臂使指地让事情朝着自己理想的方向发展;其次,藤井宏是个什么货色学术界内人所共知。5月12日的学士院总会上,通报了佐伯富的延期获奖申请,却完全没有提到藤井宏的姓名。这么重大的事件,隐去了直接关系人的姓名,显然是故意为之,相信学士院内部肯定有人与藤井宏沆瀣一气。毕竟藤井宏在北海道大学闹的事已经让他成了学术界过街老鼠了,一旦公开姓名,显然会有大量认识藤井宏的人,尤其是北海道大学的相关人员质疑学士院,令学士院成为众矢之的,局面将难以收拾。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学士院才故意隐去了藤井宏的姓名;再次,决定延期颁奖之后,学士院中负责处理此事的山本达郎对藤井宏没有任何要求,反而要求佐伯富删除对藤井宏的谩骂、梳理原告的诉求并予以回应。可见学士院表面装作一副中立的样子,实则是站在藤井宏一方,对佐伯富提出无理要求。种种事实表明,这就是一场密室裁判,让人不寒而栗。

最后,宫崎市定发动自己的人脉,呼吁声援佐伯富。有大概300多人收到了宫崎市定写的这份小册子,当中包括《AERA》杂志的记者。《AERA》是《朝日新闻》旗下的新闻周刊,创刊于1988年5月,定位是“日本第一份严肃的新闻周刊”。换言之,《AERA》才刚创刊1个月左右就遇到了这么个学术界大新闻。

1988年6月21日,《AERA》根据小册子的内容,刊载了宫崎市定抨击学士院延期给佐伯富颁奖的报道,借助《朝日新闻》的平台,迅速为社会所知。对此,藤井宏在7月份在《诸君》杂志上发表了《学士院奖、恩赐奖存疑》一文。《诸君》杂志是《文艺春秋》旗下的观点类杂志,文史哲经政等不同领域的学者都在上面发表过评论文章。而《文艺春秋》在日本以敢说出名,有“文春炮”之称,影响力非同一般。口没遮拦的杂志遇上口没遮拦的学者,一拍即合。

在这篇文章中,第一段就说佐伯富的著作“满是学生都不会犯的史料运用错误,况且还是剽窃之作。这种乱七八糟的研究获学士院恩赐奖,简直是对学术的亵渎”,后文中更指“佐伯自夸的所谓研究成果,完全是空穴来风的垃圾,是学生都不会犯的低级史料运用谬误的产物”,“要是我的学生在课程论文里做出这样荒谬的史料解释,他肯定挂科”,在其他小节中还有诸如“这是一个严肃史学家干得出来的事吗?”“引《国榷》这种错漏百出的史籍”“忽略正正经经的学术研究成果,捏造一些连《国榷》都没写的假大空史实”“学士院和《朝日新闻》竟然还赞赏佐伯做出这种非学术性甚至是反学术性的胡作非为,到底在想些什么”“毫无疑问的抄袭剽窃”“整本《中国盐政史研究》几乎没有任何原创的优秀研究成果,除了本文指出的地方之外,还有许多连学生都不会犯的谬误和逻辑跳跃,不胜枚举”“《中国盐政史研究》竟然能获本届恩赐奖和学士院奖,简直不可理喻”等等。总之就是把佐伯富这部著作批得一无是处。

宫崎市定看到《诸君》的文章之后,给藤井宏寄了一封信,信上写着他对《诸君》文章的感想,指出了藤井宏学术解释存在的问题,劝他见好就收。不曾想藤井宏毫无收手之意,不仅一一驳斥了宫崎市定的信,还反唇相讥宫崎的解释才有问题。自此,宫崎师徒双双与藤井宏反目。

佐伯富的回应

1989年,日本从昭和迈入平成,而藤井宏与宫崎市定师徒的争端也迈入新阶段。1989年3月10日,佐伯富接受时事通信社大津分局的记者采访,聊到了自己被藤井宏举报,导致延期获奖的感受。从佐伯富的角度出发,他肯定认为藤井宏实在无理取闹,说着说着就翻起了旧账,把藤井宏在北海道大学搞的那些事再次抖了出来:“(藤井宏)之前在北海道大学诬陷过很多人,搞到整个文学院全灭,最终被评议会赶了出去。”无独有偶,佐伯富接受采访的同一天,藤井宏写了《致日本学士院请愿书》,指责佐伯富抄袭剽窃和宫崎市定诬蔑。请愿书的主要内容写的是学士院不应该提名佐伯富的这部抄袭剽窃之作入选,而且佐伯富在我举报之后这么长时间都没反驳,可视为其已经默认本书系剽窃。至于宫崎市定的那本小册子,完全是一本“怪诞文书”,内容荒诞不堪。总而言之,佐伯富没有资格在天皇陛下面前获恩赐奖和学士院奖,宫崎市定也在胡说八道。

然而打脸来得非常快。3月13日,学士院特别审查委员会公布调查结果,谓佐伯富在书中论述汉代牢盆已经引用了原告的《汉代制盐业的问题》,释作“牢固的制盐用锅”,表明其赞同藤井宏“牢盆系牢固的煮盐盆”的解释,而佐伯富虽然在论述唐代牢盆时并未标明原告姓名,存在论述不充分的问题,但既然在汉代一节中已经标注,故并不构成抄袭或剽窃,遂再次决定对佐伯富颁奖。

这个结果藤井宏自然不可能接受,他接受媒体采访,重申佐伯富抄袭剽窃。3月14日,《产经新闻》全国版及《神户新闻》早报版都刊登了佐伯富在3月10日时的谈话。藤井宏刚刚被学士院打完脸,第二天又被揭老底,肺都气炸了——佐伯富抄袭剽窃我的成果,而宫崎市定你作为导师管教不好徒弟,还写书侮辱我?欺我藤井某无力乎?

4月28日,藤井宏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告宫崎市定师徒。一告佐伯富学术不端,二告宫崎市定侵犯名誉。

开庭前告御状

距离正式开庭还有一段时间,藤井宏并没有闲着。1989年5月18日,藤井宏写了一封信,主要内容无非就是老生常谈的佐伯富抄袭剽窃、学士院不应该向佐伯富颁奖的话,但是这一次他没有寄给学士院,也没有寄给媒体,而是直接寄给了宫内厅。换言之,藤井宏这是要告御状。

随信附送的还有藤井宏起诉宫崎市定师徒的诉状复印件,意思很明确了——天皇陛下您看,学士院竟然在您眼皮子底下向一个已成法庭被告的人颁授代表日本最高学术水平的奖项,您觉得合适吗?

5月27日,藤井宏复印了一份这封告御状的书信,又另写了一封信,一同寄给了学士院。新写的信大致内容是希望院长仔细斟酌,行动适宜。藤井宏这么做威胁意味十足——院长,您也不想在天皇陛下面前出丑吧?

5月30日,藤井宏诉宫崎市定师徒在东京地方法院正式立案。藤井宏的诉求包括赔偿和赔罪两项,佐伯富赔偿300万日元、宫崎市定赔偿100万日元,如果无法一次性付清的话,每年收取5%利息;此外,佐伯富还要在《产经新闻》全国版及《神户新闻》早报广告各刊登一次赔罪广告。当然,打官司的钱要宫崎市定师徒出。

面对藤井宏如此无理要求,宫崎市定师徒断然提起反诉,要求驳回藤井宏所有诉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打官司的钱由藤井宏支付。

对簿公堂:佐伯富的理由

面对藤井宏的咄咄相逼,佐伯富在法庭上也做出了回应。以下以“我”代指佐伯富。

首先是藤井宏提出的优先权问题。首先,早在1932年,根岸佶已经出版了研究新安商人的专著,故藤井宏是否享有其所主张的所谓优先权存在疑问。况且,所谓的“优先权”本身就不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即使退一步,藤井宏拥有优先权且该权利受法律保护,然而在人文学科学术界中,口头发表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发表”,故不成为优先的对象。本案中,藤井宏没有证据证明其学术讲座是否真的与其发表的论文内容相同,严格意义上不当属于研究发表。换言之,学术讲座应当成文刊登才算“发表”,而我在著作《前言》中写道“我的发表要更早一点”指的是论文见刊时间的先后。既然我的论文见刊在前,藤井宏即无所谓的优先权。就算口头发表是“发表”,我和藤井宏的视角不同、使用的史料也不同,根本无法比较两篇论文的优先权,故也不存在优先权问题。

至于抄袭剽窃的问题,要更复杂一些。首先,《旧唐书・食货志》是研究唐代盐政绕不开的史料。然而,早在1937年,中国学者鞠清远就已经出版了一部专著——《刘晏评传》,该著作中有一篇文章叫《五盐法的创革》,文中引用了本案史料,认为该段史料与盐政相关。这表明藤井宏并非原创者。其次,该史料的“广牢盆”部分的句式并不复杂,只要是受过汉文教育的日本人,都能释读成藤井宏那样的意思。例如1948年出版的加藤繁著《旧唐书食货志・旧五代史食货志》第131页对这句话的释读就和藤井宏一样。可见,该释读法也非藤井宏的原创。

关于本案史料的解释,藤井宏和我存在相当大的分歧。他的解释是“制盐用的牢盆可以扩大,于是官府就做大了牢盆,增加官盐产量,出台了政策招引盐商”。而我的解释是“政府根据牢盆的数量推算盐的日均产量,故牢盆的大小原则上是规定的,不得擅自扩大”。即我并非如藤井宏所述般认为“广”是扩大牢盆大小之意,而是增加配给制盐业者的牢盆数量之意。由此可见,我与藤井宏对本案史料的解释完全不同,虽说释读和解释存在类似部分,但并不构成剽窃原告学说的情况。

藤井宏认为关于本案史料的上述解释是完全原创的,如果不联系广牢盆部分之前的语句就没法得出相同结论。然而,煮盐器具自汉代以来一直流传,到了宋代也称“牢盆”。故学术界一般认为唐代的“牢盆”与汉代一样,指的是煮盐器具。此事属于自宋以来盐政史领域的常识,并非如藤井宏所述般系其首创,更遑论原创。

就算退一步,承认释牢盆为“煮盐盆”系其原创,我在著作的《汉代盐业专卖》一章中引用了《史记・平准书》,将牢盆释为“牢固的制盐用锅”,该论述的注释已经标明引用了藤井宏的《汉代制盐业的问题:以牢盆的解释为例》,而且在描述唐代的“牢盆”时,只是提到了其意思与汉代同样,是“牢固的制盐用锅”。

综上所述,原告藤井宏认为我抄袭剽窃完全是子虚乌有。

对簿公堂:藤井宏的理由

针对佐伯富的辩驳,藤井宏也给出了自己的理由。同样地,以下以“我”代指藤井宏。

首先,佐伯富指只要接受过汉文教育,任何人都可以把广牢盆部分的句子释读为我这样,并举出了加藤博士在1948年出版的著作为例说明。我承认加藤博士著作的释读,然而我关注的不只是“读”,还有“释”。释读不仅是单纯的字面翻读,而是包含了解释在内,两者有机结合,并非轻易能做到。换言之,释读广牢盆部分,必须先认识到“牢盆”和“商贾”都是名词,才能做出我这样的释读。其次,加藤博士对“广牢盆”部分的释读基于其认为该部分是漕运史料,而我的释读是基于该部分是盐政史料,双方的立场不同。换言之,加藤博士认为“牢盆”应解作“酬金”,“商贾”应解作“从事漕运的商人”,我则认为“牢盆”是“煮盐盆”,“商贾”是“收购官盐出售的商人”。故不应从字面角度就视我的解释同加藤繁博士。

第二,佐伯富在著作中认为“广牢盆”部分意为增加分发给制盐业者的牢盆数量,乍看起来与我的解释有所不同。然而佐伯富的上述主张是巧妙地剽窃了我的解释,稍作修改之后替换成自身解释而提出的,其理论前提发生了改变,论证自然无甚意义可言。

第三,佐伯富指自汉及宋,“牢盆”的意思一直是“牢固的煮盐器”,属于盐政史领域的常识,根本用不着论证,又指本案史料中不用读“广牢盆”部分的前文,都可知道“牢盆”是煮盐盆的意思。此说荒谬至极。我认为,要做出和我同样的解释,必先要经一番复杂困难的论述,理由如下:

1、汉代的“牢盆”的确有“牢固的煮盐盆”之意,然而到了曹魏时期,“牢盆”被分割成了“牢”和“盆”两部分,“牢”是工钱、“盆”是煮盐盆之意,故汉代的“牢盆”涵义不应直接套用到唐代“牢盆”之上。要论证唐代“牢盆”的涵义,就要证明该涵义符合唐代的时代特征。然而,即便是备受学界尊崇的加藤繁先生也只是在注中写道“牢”是“雇佣的价值,即工钱”,甚至只是简单地写“工钱”二字,而“盆”则释作“煮盐盆”,抑或把“牢盆”作为一个整体,认为这是漕运用语,系“租金”之意。影山刚教授对加藤先生的解释做了进一步发展,认为“牢盆”是政府支付给承包政府漕运业务的商人的工资报酬之意。两位先生的观点取信者颇多,要推翻之就必须先论证本案史料中“巡院”“能吏”“商贾”“广牢盆”的“广”字等字词在唐代的涵义。

2、我从影山教授引用的《旧唐书・高骈传》“利则牢盆在手,主兵则都统当权”一句中发现了线索,猜想唐代的牢盆或许应为煮盐盆。然而,要下这个结论必须先论证“牢盆”是盐政而非漕运用语,而要论证“牢盆”是盐政用语又不可避免地要先论述本案史料中“巡院”的涵义。

3、唐代官衙“巡院”分为三类,分别是主司漕运的转运使管辖的巡院、主司盐铁的盐铁使管辖的巡院、主司国家会计收支的度支使管辖的巡院。以往的中国盐政史专家大多认为本案史料中的“巡院”是转运使辖下的巡院,但我认为应当是盐铁使管辖下的巡院。我翻查道经《云笈七签》,发现卷一二一《道教灵验记》中有《苏州盐铁院招商官修神咒道场验》一文,文中写道:“苏州盐铁院招商官,姓王,其家巨富,货殖丰积”,遂以此为切入点,经多步考据,论证出本案史料中的“巡院”应为盐铁使辖下的巡院。换言之,上述史料说的是刘晏搜寻能人,使之负责江淮以北各巡院的职务,该职务主要工作是管理巡院下属的制盐场和招商贩盐,即《云笈七签・道教灵验记・苏州盐铁院招商官修神咒道场验》中所谓的“招商官”。从而“广牢盆”和“来商贾”这两个行为的主语都是“能吏”。即使把目光聚焦到一所巡院里,不只是巡院长官才算“能吏”,分担不同具体职务的吏员也算是“能吏”。

4、综上,本案史料如果不把“巡院能吏”“广牢盆”“来商贾”首尾一贯有机结合起来通读,将无法通顺。如上所述,我认为本案史料中的“巡院”是盐铁使辖下,而非漕运使辖下的巡院,并以此为前提释读本案史料,重新把“能吏”“牢盆”“商贾”等词解释为盐铁系统的用词。这显然是我的原创。

佐伯富在其著作中释读完漕运部分后紧接着释读了“广牢盆”部分。可是原文史料中“广牢盆”部分的前文谈的不是漕运,而是“自淮北列置巡院,搜择能吏以主之”一句,当中的“巡院”“能吏”的涵义非常重要,偏偏佐伯富引用史料时不加任何解释就直接跳过了该句。这表明佐伯富认为广牢盆部分是漕运部分紧接着的下一段,完全没认识到该段史料记载从漕运方面转向了盐政方面。同时佐伯富认为广牢盆部分是漕运部分紧接着的下一段本身表明其并未跳出上述前辈学者的框架。

5、综上,我经过了多步繁复的考据才终于探索出了唐代的牢盆是牢固的煮盐器皿之意,决非如佐伯富所说毋需太多工作就能达成上述解释。况且,上述解释在盐政史专家范围里也不是常识。

6、佐伯富引用了《史记・平准书》的《索隐》之“乐彦云:‘牢乃盆名。’其说异也”及《宋太宗实录》卷二十六等宋至明的六部文献,用以论证自汉代至宋代,“牢盆”都是牢固的煮盐器皿的意思。但是,宋代之后的文献与本案要讨论的唐代“牢盆”涵义及本案史料解释均无关。上述材料均无法证明唐代的牢盆是牢固的煮盐器具。

7、佐伯富认为,就算“牢盆=煮盐盆”的解释是我的原创,他在《汉代盐业专卖》一章的正文引用《史记・平准书》释之为“牢固的制盐锅”时,注里已标明了我的文章,故不构成剽窃。

然而,首先我的原创解释是“汉代的牢盆是牢固的煮盐盆”,而非只有“煮盐盆”。释汉武帝时期的牢盆是牢固的煮盐盆,与单纯释之为煮盐盆有着天壤之别。又,在我于1951年8月发表牢盆是牢固的煮盐盆这个新说之前,几乎所有学者都把“牢盆”拆解为“牢”“盆”二字,认为“牢”是报酬,“盆”是煮盐盆,全日本上下没有一人认为“牢盆”是一个整体,更遑论释牢盆为“牢固的煮盐盆”了。

其次,我认为佐伯富不单剽窃了唐代牢盆的解释,更剽窃了我对于本案史料的盐政视角、“巡院”“能吏”含义的论证,及整体的结构性、联系性解释。

简而言之,佐伯富即使论证了汉代牢盆是牢固的煮盐盆,也无法机械地套用到唐代牢盆之上。这是盐政史领域的常识。因此,佐伯富在本书中释汉代牢盆是牢固的制盐锅,还标明了引自我的论文,但要论证唐代的牢盆也是牢固制盐锅,那就应该再次标明出处。关于这点,学士院的特别审查委员会只是略略提了一句“或为论证不足”。然而这不仅是不足的问题,而是故意缺漏了必需的引用,构成剽窃。委员会的意见不妥。

综上所述,佐伯富说的话完全是在狡辩,他构成抄袭剽窃是铁板钉钉的事实,希望法官阁下秉公判决。

法庭判决

法庭判决主要分两个方面,一是佐伯富是否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二是宫崎市定师徒是否侵犯了藤井宏的名誉权。

其实纵观上文的一系列事件,与其说宫崎市定师徒侵犯藤井宏名誉,倒不如说是藤井宏侵犯了宫崎市定师徒的名誉。法庭也不是傻子,自然而然驳回了藤井宏的这项诉求,不仅要登报向宫崎市定师徒公开道歉,还要给佐伯富赔偿400万日元的精神损失费,其中350万日元于1989年9月21日起算,迄付清之日,每年要给5%的利息。至于佐伯富,由于他在接受媒体访问时说的话确实言辞激烈了一点,所以也要登报向藤井宏道歉,但赔钱就不必了。

重点在于,法庭是如何审理案件核心——学术不端、抄袭剽窃的。毕竟原告藤井宏和被告佐伯富都是研究中国历史的专家,而法官们的专业是法学,偏偏这场官司就是围绕着中国史专业的学术问题展开的,当中一系列的专有名词、史料释读、史学发展等等专业范畴让历史专业的人来看都不由得头疼,想必跨专业的法官们在审理案件的时候相当心累。

先说结论,法庭驳回了藤井宏的诉讼请求,认为佐伯富不构成学术不端或抄袭剽窃。

首先是优先权的问题,藤井宏认为自己才是“牢盆是牢固的煮盐盆”这个观点的原创者,理应享有优先权。然而法庭认为,藤井宏主张的优先权定义不明。要判断两个或以上可比较的研究成果孰先孰后,并非只比较时间先后就可以,还要综合各成果的内容、程度、方法、结果的发表形式,及观点妥当与否或何者更准确等因素,不可一蹴而就。学术上的评价和判定应该委任相关领域的专家作出,不属于法庭可依据法律解决的范畴。因此,原告在本案中基于自身学术讲座先于被告论文,拥有优先权而提出的主张,并不构成法庭支持的理由。

其次是学术名誉的侵犯。藤井宏说自己的论文是基于学术讲座写成的,而佐伯富根本没出席该讲座,在藤井宏的论文发表之前,佐伯富根本不知道讲座内容,自然无法把该讲座和基于讲座写成的论文用作研究参考资料。况且,藤井宏自己也承认其论文与佐伯富视角不同、用作资料的文献本身也有时代差异,故法庭认为佐伯富也不构成对原告学术名誉的侵犯。

最后是抄袭剽窃问题。法庭指,藤井宏和佐伯富论述中所引用的史料都只选取了“广牢盆以来商贾”一句,其表达形式存在相似部分,但是藤井宏论述部分的释读早在20多年前已经由加藤繁博士给出过,不属于其所认为的其释读具著作性,从而光靠释读部分表达形式的相似性并不构成著作权侵犯。此外,对比两者对该史料的整体解释,能发现论述的大意、目的、对象、内容、基础史料、论述结构等表达内容和表达形式完全不同。既然双方的表达内容和表达形式不相同且不相似,自然不构成抄袭剽窃。

藤井宏指被告论述部分对“牢盆”等的解释与自身观点大意相同,故属于学术剽窃,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然而学术观点和思想自身都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藤井宏的主张有失妥当。

如上,参照《著作权法》可知佐伯富不构成学术剽窃,藤井宏的主张在这一点上已经不成立。不过由于佐伯富剽窃是藤井宏提起诉讼的最主要原因,故法庭多费了一点笔墨解释。

佐伯富在著作中对“牢盆”一词的解释的确与藤井宏有相同之处。此外,书中也的确没有二次引用藤井宏的论文。已知:1、藤井宏的《汉代制盐业的问题:以牢盆的解释为例》提到汉代制盐业中,“牢盆”系牢固的制盐用盆之意;2、佐伯富在著作里的《汉代盐业专卖》一章中引用了本案史料,释“牢盆”为“牢固的制盐用锅”,并在尾注中引用了原告《汉代制盐业的问题》;3、佐伯富认为唐代的牢盆和汉代的牢盆指的都是“牢固的制盐用锅”,而且在解释汉代牢盆时已经引用了藤井宏的论文,故没必要再提藤井宏的另一篇论文。法庭认可上述事实。又,“剽窃”显然是“偷盗”之意,综合上述事实,佐伯富在解释唐代牢盆意思时没有引用藤井宏的论文而给出同样的解释,这只不过是单纯的写作方式问题,并不构成对学术观点的“剽窃”。

藤井宏认为汉代“牢盆”的意思不能生搬硬套到唐代“牢盆”上。唐代“牢盆”若要得出与其相同的结论,那就必定要引用其文章,而既然佐伯富没有引用,那就构成抄袭剽窃。首先,不引用前人文献而得出与前人相同的结论,不一定是抄袭剽窃。况且,汉代“牢盆”的解释是否适用于唐代“牢盆”属于学术问题,不应由法庭来判决,而应委任相关的专家学者。另,学士院特别审查委员会认为本书在解释唐代“牢盆”之意时未署原告名字是论证缺陷,但既然书中在论述汉代时已经有标注,故法庭认为佐伯富的著作并非抄袭剽窃之作。

守得云开见月明

至此,宫崎市定师徒胜诉。佐伯富洗脱了学术不端、抄袭剽窃的嫌疑,藤井宏也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代价。不过,藤井宏最后还是挣扎了一下。1990年6月2日,他向大津地方检察厅提起公诉请求,想要检察厅为他“讨回公道”。

1990年6月21日,学士院正式向佐伯富颁奖。7月10日,大津地方检察厅驳回了藤井宏的申请,不予起诉。自1988年3月19日藤井宏打电话给佐伯富,指责其抄袭剽窃起算,历时2年多的佐伯富抄袭风波和宫崎市定师徒被告记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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